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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马克东事件
2007-9-13 21:49:14
关注马克东事件

    马克东: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声称为了取保候审曾承认部分欺诈行为

    9月10日9时左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辽宁毒枭宋鹏飞100万一案。公诉方认为,广州律师马克东利用当事人急于捞人的心态,钻了当前司法现状的空子进行了诈骗,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
  10日8时许,全国律协,广东省、广州市律协的代表都到庭了,旁听席上坐满了马克东的亲友团以及关注此案的部分广州律师,近40人的庞大旁听团一早占据了整个法庭。
  在此案开庭前,管辖权问题引起的争议不断。10日开庭前,法院特意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此案。至此,辩护方只好表示虽然“没有道理”但也“不好再说什么了”。
   庭审现场
  控方:两次骗取百万元
  10日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如下犯罪事实: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金色年华”一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被告人马克东不顾“律师不能为同一刑事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辩护”的规定,为骗取钱财,利用赵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分两次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挥霍。
  辩方:公安机关记错了
  马克东认为,起诉书对他的指控是“一个主观臆断的空洞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都没有说清楚。公诉机关当即提醒马克东,其在庭上的供述和以前的供述完全“不一致”,马克东则很笃定地表示:“如果不一致,那肯定是公安机关记错了。”
  在马克东的叙述中,案发经过是另外一个版本:
  2001年,宋、赵等人犯下了“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致使1人死亡、6人受伤。马克东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赵文刚获得自由后,深感“这个律师很牛”,遂又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辩护,马克东当即表示,按照律师的行业规定,一个律师不能为同一刑事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辩护,他提出让赵文刚再找一个律师做“明面上的”事情,马则为宋鹏飞提供法律意见。
  为了宋的案子,赵文刚先期支付马克东30万元代理费,表示马如果能“保宋鹏飞一命”则再给50万元。
  后来,马克东获悉宋鹏飞身染重病,案件具备中止审理的条件,遂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获准,并收了赵文刚70万元,多出的20万元是给所里另外两名律师的代理费。
  曾经承认部分欺诈行为
  10日庭上,公诉机关出具了马克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以解释百万律师费的缘由。
  当时马克东是这样供述的:“我和赵文刚见面时,他出手阔气,就连见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装了摄像头。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再加上他又说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赚就要赚这种人的钱。当时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鹏飞案完全可以中止审理,但我想挣这个钱,并且赵又有钱,所以我就以律师费的名义先接了这个案子。”
  对于这份口供,马克东称其“来源曲折”:马克东表示,自己被拘留时,手头正办着两个死刑案子,还有一个1000万的执行案子也正在办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时,辽宁警方一许姓科长向马承诺,马可以选择承认“行贿了法官”或者“诈骗了当事人”,只要承认了,就立即可以取保候审,该科长还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马克东担保。
  马克东说,在获得该科长的这种“人格担保”后,他当即作出了这份承认了部分欺诈行为的口供并在上面签字。只是事与愿违,马克东最终未能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靠关系能否赢官司
  公诉人指出,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一直处于一种律师自律的状态,各地对律师的管理未能形成规范,导致现行的司法状态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加应该发挥好自己的作用,而不是钻这种漏洞和空子,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利用当事人急于要把人捞出来的心态来进行诈骗。
  马克东则认为,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任何一个案子依法辩护都是主要的,找关系则是辅助手段。然而,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问:“你跟法官熟不熟,跟法院的关系好不好?”马克东说,按照该案的逻辑推理,一旦律师表示自己和法院“很熟”,必然只有两个结果,“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办案机关以“要么行贿了法官、要么诈骗了当事人”这种逻辑来推断我国的刑事辩护,是整个司法界的悲哀。
  夸大事实是否等于诈骗
  控方认为,马克东在受托代理宋鹏飞案时,夸大了事实,谎称自己和法官关系好,存在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辩方则认为,马克东受托为宋鹏飞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系职业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的违规行为,但这与诈骗罪中故意虚构故事及隐瞒真相的行为有本质区别。赵文刚的要求是,只要能帮宋鹏飞中止审理保他一命,他就愿意付费。至于马克东是否与法官相熟、能否疏通关系,根本不是赵文刚是否愿意付费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在此事之后,赵文刚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未因100万元的费用问题向马克东追索过,也从未向侦查机关报过案,这也充分说明,赵文刚是完全认可马克东的代理成果的,马克东受托履行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协议的要求,马克东未对其诈骗。
  是否提供了法律服务
  公诉人认为,在该案中,马克东不能同时担任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他不具备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此外,马克东未能为宋鹏飞案做任何工作,他收取百万费用没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辩护方则指出,马克东受委托后,虽然未会见宋鹏飞,但他对宋鹏飞一案进行了阅卷,还与宋鹏飞的另一律师丘峰多次沟通,以及与宋的同案人律师共同探讨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等。与此同时,他为依法使宋鹏飞等人得到从轻处罚,还主动劝说赵文刚,让其所在的万发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而且,《律师法》从未排除律师在为被告人作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刑事法律服务行为,马克东即使未亲自帮宋鹏飞出庭辩护,其为宋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并因此收取代理费也应为法律所允许。
  为此,辩方认为,马克东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陈述
  “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马克东说,此案是他从事政法工作以来最难办理的一件案件,并非因案件涉及自己而感到难办,而是办案单位在垄断了所有的司法资源之后,还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
  马克东表示,自己被拘留后,从来都未能单独会见过律师。办案机关不准他和家人通信,甚至连一张纸一支笔都不给他。
  在最后陈述中,
  马克东说:“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则应由合同双方自己解决,赵、宋至今都没有就此合同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理由介入这样的民事合同,属于滥用侦查权。同时,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应该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存在着异地执行程序问题。”
  “我希望法庭判我无罪,但是我不奢求判我无罪,只是希望法庭能够秉持公正和良心,向上级汇报此案。”马克东说。
  马克东案
  凸现律师尴尬处境
  长期承办刑事案件的广州律师张贤么就此案对律师的影响表示担忧:“律师收费不规范就成了诈骗,如果按照这个案子的逻辑,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的风险是否太大了?”但也有律师表示,律师渲染与公检法相熟的做法的确违反了《律师法》。“要么是行贿,要么是诈骗”
  张律师表示,迫于现在的司法环境和老百姓的心理,普通的律师在委托人面前或多或少都会表现得与公检法相熟。但“如果说了这类话”,情况就会像马克东所说:“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
  “我国刑事代理律师的权利的行使缺乏强而有效的立法保障,甚至在法律上会受到严重限制。”张律师指出,如果马克东案定了诈骗罪,恐怕再没多少律师肯打刑事案件了。
  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任
  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则感叹这个案件对刑事代理律师有很多启示。周律师指出,《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有相应的规定:律师不能渲染与公检法部门有关系来承揽案件。
  不过周律师承认,现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办案时都会问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如何,如果说不熟,很可能就丢了这单生意,因此,多数律师都会说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仅仅是用渲染与公检法机关的特殊关系来承接了案件,是否就构成犯罪?”周律师认为,这要从个案上分析,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马克东按照合同约定做了之后的法律工作,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合《新快报》、《广州日报》消息)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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