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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和监事是否必须是股东”的法律咨询记录
唐有良 发表于 2008-5-2 22:46:01

时间:2008410日上午

地点: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咨询人:赵某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2008411股东会会议召集人

咨询律师:唐有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6101994A0001-1

列席:某公证处公证员

何某某,某有限公司监事

赵某某:唐律师,我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我的出资是255000元,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51% ,我还是公司现任董事长。我们公司准备召开股东会,进行换届选举,还有其他一些事项,为保证这次会议合法、规范,避免纠纷,现有四个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唐有良: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维护企业稳定是我们律师应尽的责任。但是我作为律师需要告知你,你的问题本身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客观等,由你负责,我只能就你提出的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答,律师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对你和相关人员的承诺或者任何暗示。

赵某某:我知道。……。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公司董事和监事是否必须是股东?

唐有良:这个问题应当从法律和公司章程两个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担任董事、监事,必须是股东,仅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的五种情况,也就是董事、监事的消极资格。所以,从公司法的角度,只要不存在该五种情形,就可以担任董事、监事。《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二款规定“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因此,判断某董事、监事是否具备资格,应当看他(她)是否存在以上五种情况之一,存在其中之一的,选举就是无效的,如果没有以上情况,就可以担任董事、监事。当然这个问题还要看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要求只有股东才能担任董事、监事,也是可以的,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就应当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办。

赵某某:我们公司的章程中也没有要求董事、监事必须是股东,而且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股东都不是本公司职工,公司绝大多数骨干都不是股东,如果不让这些人进公司领导层,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稳定。所以我想尽量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使这些企业内部的优秀人才能有几个进入董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但是我担心一些人会不理解,将来引起纠纷,所以想请你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唐有良:其实,董事、监事不必以具备股东身份为前提,属于公司法常识问题,也是公司法条款本来就有的含义。理论上的理解不必细说,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体系就可以知道,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即《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一人公司是适用的,但是该《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可见,既然一人公司可以设立“三人至十三人”的董事会,当然其董事不可能都具有股东身份,这也说明董事不必具备股东身份的事实。

但是鉴于你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促使你决定从公司职工中选举部分董事,那么,建议你在确定这些人选之前,采取适当形式听取一下职工对他们的看法,这样效果更好些,但是这属于具体操作问题,而不是纯粹法律问题,公司法并无此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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