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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视野]最高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 2007-9-4 21:08:50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他说,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二是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三是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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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利好影响分析(下) | 2007-8-15 8:43:14
 
 
六、代通知金制度确立,有利于增加企业辞退员工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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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利好影响分析(上) | 2007-8-15 8:37:03
一、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条是关于企业知情权的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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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亟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 2007-8-15 8:30:34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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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 2007-8-11 23:00:33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还将有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所有这些人,都是劳动合同法的受益者,劳动合同法必将成为他们维权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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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劳动合同法7大亮点 让劳动者更有安全感 | 2007-8-11 22:59:07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针对《劳动合同法》给出了相关解释。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争议焦点: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一

    法律应保护谁的利益?

    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焦点二

    劳动用工成本会提高么?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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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日志]高法发布审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案司解 | 2007-8-11 22:4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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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视野]中国历史演进中的官家主义和潜规则 | 2007-8-11 21:51:22

  

         主题简介:

    民国史热,清史热,明史热……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然而历史隔着重重迷雾,要想看得真切并引以为鉴,实属不易。方法论的更新,为我们在已有的材料中发现被忽视的真相,提供了全新的角度和观念。以历史的规律破解现实的困境,吴思先生的思考具有启蒙的意义!
嘉宾简介

    吴思,1957年生于北京,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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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视野]郎咸平在澳洲精彩演讲(完整版) 下 | 2007-8-11 21:39:31


所以各位请看下,我们按照房地产走势图来看,广东几乎没有任何的泡沫,房价 
走势有时候还低于通货膨胀率。这个现象还是比较正常,香米湖一带,华侨城一 
带1平米卖到1万多比比皆是,可在上海内环地区呢3万以上。像上海老百姓这次的 
跟风,受到打击,他什么时候调整,这更有意思。我认为这一点呢值得各位关切 
。宏观调控出来,如果你不交易的话呢,价格是不会变的,就像股票一样,股票 
价格为何有波动,就是要通过交易,没有交易是不会有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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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视野]郎咸平在澳洲精彩演讲(完整版) 上 | 2007-8-11 21:34:38

昆仑国际2005中国经济论坛--澳大利亚 
2005年10月1日星期六 
The Arthur Streeton Audirorium 
Level 1,Sofitel Melbourne 
开始时间:2:10pm 


(一) 

主持人:好,我们今天非常有幸,把屏幕上的郎咸平教授请到台上来。我们以热 
烈的掌声请郎咸平教授到台上来。郎咸平教授的讲演非常精彩。他的讲座将分为 
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四十五分钟。四十五分钟后,我们会有一个休息。如果大家 
要有一些问题的话,我们可以写条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可以根据时间的情 
况安排回答。有请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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