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我的分类(专题)


最新日志

最新回复

留言板

统计

链接



[其他]律师生存状态调查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27 21:58:07

   中新网10月23日电 据广州日报报道,律师究竟是不是高收入者?律师的生存状态如何?在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工作之后,国内首次针对律师生存状态的问卷调查活动,近日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合作完成。此项调查在采集了177名律师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后,从中获取了关于广州地区律师的收入、生活、工作和心理状态等多方面的信息。 

    调查数据显示,律师的收入状况确实不如外界所认为的那么高,很多律师光鲜外表的底下,掩藏着生活的艰辛。而且律师行业确实存在着收入严重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律师收入极低。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法律]法律需要你有一点羞涩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27 21:57:09

    今日赵先生的案件开庭。

    赵先生在青岛承包工程,资金短缺,其女儿的男友王某用赵先生的房产证办理贷款。然王某心生谋财之念,遂找托关系求教于房管局登记人,登记人乃告之曰:可刻制赵某名章,以赠与之方式转让登记于王某名下。王照办,于取得房产证后,低价转让给警察马某。不久,王因盗窃罪获刑十年。

    赵先生从青岛回来,发现房屋被马某居住,怒而起诉房管局。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镶在墙上的法治精神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27 21:55:23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直译应为东方和非洲学院,但俗称为亚非学院。六十年前,我国作家老舍先生曾在这里工作过五年,并写了一篇名为《东方学院》的散文。该院的招生对象有两类,一是来自亚洲、非洲的学生,向他们灌输欧洲的有关知识;二是培训想去亚洲和非洲去的欧洲人,向他们讲授亚非文化和语言。该院的教学区有一座漂亮的教学楼,去年9月,我们在亚非学院法律系学习期间,经常在这里上课。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遭遇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14 8:32:00

这几日颇为难受。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选择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14 8:29:00

对于未知的恐惧,一直不会也未曾离开我们。从蹒跚学步到耄耄暮年,我们都接收着它的困扰和锻炼,这由不得我们自己来安排。犹豫不决和徘徊彷徨,都缘于我们对未知的迷茫。不敢走过漆黑的巷口,因为我们不知道里面有什么;不敢果断的作出选择,因为我们不知道未来的命运。害怕承担责任,担心遭到非议,常常使我们错过了作出选择的时机。我们甚至会埋怨生命给予了太多的路口。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14 8:28:42

       吴经熊生于1899年3月28日,卒于1986年2月6日,享年八十有七。早年治律,得享声名;中年皈依耶教,沉浸灵修;晚年授书,奔走于东西文化。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宗饶堪回味的学术个案,透显了法律、法学的一般品格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呈现。本文截取吴氏尽弃法学转皈灵修一节,述其梗概,铺陈背景,而以法律和法学的品格为线索,着力分析导致吴氏遁入耶门的原因,并由此伸展开来,探索所谓“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的意味。

                第一节  以孟德斯鸠自励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中国贫富标准线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6 7:58:06

网络上看到的, 不禁唏嘘~~~

 

下面是刚颁布的《中国贫富标准线》,看看我们生活在哪个层次

超级大富豪:年收入在5000万以上

大富豪:年收入在1000—5000万

富豪:年收入在300—1000万之间

富人:年收入在100—300万之间

高产者:年收入在30—100万之间

中产者:年收入在15—30万之间

低产者:年收入在8—15万之间

穷 人:年收入在3—8万之间

很穷的人:年收入在1—3万之间

非常穷的穷人:年收入在5千—1万之间

穷得没衣服穿的人:年收入在1千—5千之间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法律]政法大学出具专家意见被诉侵权遭索赔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6 7:50:10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昨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回放

    原告:多次要求撤销意见书未果,共索赔61万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山之阿律师给大家的祝福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1 8:40:56

    祖国的生日,先祝大家国庆节快乐!

    中秋将至,提前祝博客们、律师们,还有从来都是深藏不露的网管——中秋节快乐!祝福之后,山之阿要去行走了,呵呵。回来再交作业。

    律师们多休息,注意身体,忙里偷闲博客里溜达溜达~~~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随想]岁月到中秋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10-1 8:35:28

  很早的时候就听到德德玛在唱歌。是她的歌声给我的记忆里留下了骏马好似彩云朵,牛羊好似珍珠撒的画面,辽迥空阔,深情悠远。
      又到中秋。回乡的路上,车子里还是德德玛在唱歌,岁月到中秋,花落的时候......勾起我无限惆怅。她在歌唱金秋的丰硕,也是在追怀逝去的时光。她表达了游子对故乡和慈母深深地依恋。
      是啊,岁月到中秋。我们走了多远?我们走得远吗?行走中的岁月,是一年、一生还是更久呢?
      无论走到哪里,我都不能不想起我慈祥的母亲。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法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9-29 6:24:14

         一、案例
       某县林业局将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一处转让给程某,并订立了转让协议。程给付价款后开始了施工准备,因未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停止。后该县国土资源局与程某签订了出让合同,程某基于该合同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根据程的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了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但该县政府以该土地应当出让给县林业局和转让协议无效为由仍未为程某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程遂起诉该县政府,人民法院判令县政府在两个月内履行为程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职责。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法律]好像有什么不对劲了『转』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9-26 18:03:06

    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依据普通法传统,一个人要成为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如无特殊情形,则大致流程如下:首先,考上法学本科,攻读四年,获法学学士学位。通常,多数法科学生攻读两个本科学位,学习年限因而延长一、两年。若想获得所谓“优异”等级,可能还需再多读一年。不要小看这个“优异”,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学子才有份,而成为不证自明、最有说服力的求职介绍信。法科之外,一般兼修人文、经济、社会或者工程、生物、医学等等。作律师,踏入法律实务,本科学历不可缺,也只要本科学历。纵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但无本地法学本科文凭,也做不了律师。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法官再打律师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9-24 18:00:02

    2006年3月28日一个天津法官打了一个北京律师。有很多媒体这么报导。
    这个事件过了这么久还在或者才开始思考,差不多和我近乎枯竭的论说激 情有关。我相信缺乏论说思维的人绝不只我自己。今天在法律博客又读到一篇关于此事的文章,我也就随之随之.....有两点要先说明:一是打的时候我没有在场,故对于打了与否不做评断;二是我早已于多年前亲身感知过一次,此次若是打了,在我的视界里只能是再打。因有过了开打的例证,所以以再打为命题。需要诚实交代的是,所谓亲身感知,并非我被打了,仅是在场而已。
    由此想起两篇文章。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随想]不如相忘于江湖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9-24 10:21:44

   早上起来查找一个资料,顺手翻到南华经,内篇中有《大宗师》:“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与其誉尧而非桀,不如两忘而化其道。”上学的时候读过这段,因生活在象牙塔里,对于其意义不甚了了。
    这句的意思是:泉水干了,鱼困于陆地上,相互以沫湿润,活得很辛苦,只有回到江湖相忘和忘我,才是最快乐的。与其赞誉尧而非议桀,不如都忘掉而化于大道。可见,庄子是在启迪世人一种生存的智慧,让人们更真实地看待感情和学会取舍。庄子的智慧若是移植到充满压力和竞争的现代社会,也颇为实用。既要看重情义与人为善,又要学会舍弃外界守护心灵的安静和孤独。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其他]漫话“律师节”
山之阿 发表于 2006-9-21 15:09:29

2006年8月30日,我收到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发来的电邮,才知道8月29日是阿根廷的律师节,我讶异这个国家有这样的节日,也讶异我们的国家无这样的节日。

  这个电邮的内容如下:“值此律师节之际,法律系向所有的律师致意,尤其表扬那些维持因为在我们的教室里受过教育产生的骄傲之活力的人,以及那些献身于保障正义之困难任务的人。”

  由于受到阿根廷电邮的震撼,我上网查阅所有关于律师节的资料。得知阿根廷确定8月29日为律师节是为了纪念胡安·包迪斯塔·阿尔贝尔迪(Juan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Powered by 河南律师网